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全新改版,特邀长宁律师以每月一主题的形式,解读一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您答疑解惑。今天,就从一个“双11”买买买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的案例说起,请长宁律师解读遇到这种情况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商品已加入购物车,不想错过这波优惠”“年度最低价商品不少,忍不住要‘剁手’”……刚刚过去的“双11”是一年一度的网络购物“狂热季”,不少消费者买到了自己心仪的商品。
可是,也有一些消费者好不容易抢到了商品,却被商家以“价格错误”或“系统故障”等理由取消订单。遭遇这种“闹心事”,消费者要默默承受?还是用法律维权呢?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垚翔表示,人们热衷于网络购物,除了享受到足不出户就能买到全球好物的便捷外,还能轻松货比三家,让消费者得到最大的优惠。消费者下单后,大部分商家一般会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依约发货,但也不排除有个别的店铺,以种种理由拒绝发货,甚至取消订单。
典型案例
2022年2月11日,消费者张某在某电商APP看到,某百货超市的商铺内市场价约2500元/台的某品牌挂式空调只要599元/台。张某随即下单购买了两台空调,并支付了1198元空调款。
根据订单跟踪显示,2022年2月11日13时商家已接单,正在准备商品,15时59分被告单方取消订单,随后退款成功。
随后,张某与百货超市沟通,要求继续发货,但百货商店却以价格及库存信息标注错误等原因不予同意,双方沟通无果。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三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经法院判决,某百货超市在判决生效后向张某交付该型号空调两台或价值2500元的同品牌其他型号空调两台,同时张某也应向百货超市支付货款1198元。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不难看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给消费者吃了一个“定心丸”。“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因商家工作人员一时疏忽而标错价格的情况。但就这一事实,需要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市场客观价值基础上予以判断。如果商家举证不力,那么就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王垚翔表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此,王垚翔表示,当遇到订单被无故取消的情形,消费者不用担心,应该勇敢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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