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库存票据中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

再次提醒

到了年底,骗子又开始赚过年钱了,“保证待签收”的票,绝对不能签收!签了就成了保证人,债务人!!!

早在一年前,“保证待签收”的票据骗局就在票据市场出现,个别企业因不熟悉票据流通业务规则,而被不法分子诈骗遭受利益受损的事情。这种所谓的“保证待签收”究竟是什么呢?它的业务操作流程又是怎样的?

“保证待签收”

注意!已有企业中招“保证待签收”票据

操作流程解析

首先,我们按照惯例,对票面及背书企业按字母进行替待设置。我们称票面出票人为A,票面收款人为B,背面第一被背书人(第一受让人)为C,背面第二被背书人(第二受让人)为D,以此类推。对于保证人我们称为“甲”。

其次,看看整个票据的流转过程。

简单的来说,整个票据表面看似的流转路径为:A→B→C(其实没有C),其中A→B为出票交付动作,B→C为背书转让动作,整个业务中的C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

但是,实际上的票据流转并不是B→C(背书转让),而是A→甲(保证申请背书),甲→?(甲签了“保证签收”以后此票其实是回到了A的库中),甲的网银系统在“保证模块”(注意并非“背书转让模块”)刷到票以后做“保证背书签收”动作。这个“甲”其实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整个票据的流转中并没有C(被第一背书人)参与进来,票据的整个流程甚至都还没有到B。而整个业务流程的设计者(不法分子),主要是想造成“甲”误认为自已是“C”的错觉,因为“甲”的确在网银系统中刷到票,并且“签收”(此签收非彼签收,签收的定义我们下文解释)了。此处就是利用了甲对票据业务及票据系统的不熟悉。

我们再来对比下“正常银承出票保证” 业务的流程:A(出票登记)→甲(保证)→A(申请承兑)→银行(承兑)→B(收票)→C(背书转让)。

对比之下我们可以发现,作为银承,此案的票据甚至连“银行承诺兑付”的这个动作都没有开始做,仅仅只是做了“出票登记”(可以理解为向系统报备自己的出票计划)而已,这种票据就算“出生”充其量也只能算一张出票人自己作为付款人的“普通商业汇票”,甚至连商业承兑汇票都算不上,最多算一张欠条。所以,从信用角度来看,这张所谓的“票”因为都没顺利“出生”,连信用都还没有产生!而且票据在经过“甲”的保证以后,其实已经停止流转了,B也不能实质上持有票据,B充其量只能从网银的“出票待签收”模块查询到这张票的初始信息而已。

再者,看看整个业务的资金流转。

整个票据的实际资金流转路径为:“甲→B”(票据转让对价,通俗的说就是买这张票需要付的资金)+“甲→A” (业务佣金)。其中,→B的部分为主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是B向甲做了一笔基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融资;其中,→A的部分为次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为,A是整个业务的介绍人,收取的是介绍费。

是不是非常纳闷,作为这个业务的“出票人”和“票据到期后的付款人”,竟然是中间人的身份。那么,我们不禁要想,票据到期后,谁来兑付?一般来说,银票当然银行作为第一兑付人,可是,这个票银行都没做“承诺兑付”的动作,银行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张票,不论从事实上还是法理上来说,银行都不可能是兑付人,也不会去承担兑付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假如没有第三方(银行)承兑人,那么作为一张“汇票”是谁有付款责任?A(出票人),可是,本业务的A是谁?我们熟悉么?他为什么在整个流程中又有介绍人的角色?这个A靠谱吗?我想,到这里大家都觉得指望A到期付款,应该把握并不大。

出票人不付款,我们其实还可以行使追索权,找B付款。可是,整个票据流转中甲是B的后手么?当然不是,不但不是后手,还是前手。什么意思?意思是,票据到期后,B还有“权利”对甲行使“追索权”,要求甲支付票面金额,通俗的说,甲花钱买了一张“票”,“票据”到期后不但不能拿钱,反而要被别人追债。

是不是很奇特?做为票据的“最后”一手,买入票据,付了对价,到最后却可能成为这张票据的最终“付款人”被别人追债。本来是收钱的业务,变成了付钱的业务!冤,比窦娥还冤!

第一, A— 票面出票人/疑似中间人/疑似诈骗方;

第二, B— 票面收款人/实际融资方;

第三, 甲— 表面第一被背书人/实际出票保证人/实际出资方/疑似受骗方;

甲万一 不慎买入票据,到期以后能够收回票款的概率只能用四个字来表述——听天由命。

这种案件假如真的是有预谋的诈骗,骗的是出资人对票据“保证”知识的不了解,骗的是出资人对ECDS系统“保证”版块的不了解。

一旦出资人买入票据,很可能会在一年后才发现被骗,这样就给予了诈骗方A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而B,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也已经不足以归还融资款。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法分子诈骗的对象已有调整。原先主要是为了诈骗票据的买入方(文中的“甲”),后来发现对“甲”这个角色比较难以行骗成功,所以现在已经开始对文中的"B“也下手了。B一般来说,在银行已经难以开出银票(授信不足,保证金不够等等原因),所以不法分子以帮助B开银承为诱饵,骗取高额手续费及开票费,一般20%左右,也就是说,不法分子告诉你,我帮你开1000万的银票,你得付我200万的手续费。此处利用的就是对“出票已登记”状态的不理解。

上海票交所

风险提示

针对以上这种情况,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票交所现就有关风险进行提示:

一、 风险情况

近日,票据市场上出现不法分子偷换票据“签收”的概念,将尚未经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通过发起“保证申请”的方式“卖”给企业。由于接收企业未仔细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导致其产生资金损失及因为提供保证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二、 防范措施

请各会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客户的风险意识,防范此类票据业务风险。

(一)做好业务普及和风险提示工作

在电票系统的业务规则设计中,为提升出票人的信用,完成出票登记的票据,可在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前,先行进行出票保证。出票保证完成后,保证人作为出票人的连带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企业不完全了解该系统特性及相关规则误导企业签收票据。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对企业客户的票据业务知识普及和宣传培训工作。告知企业市场上出现的欺诈手段,提高企业防骗意识,防止利益受损。

(二)引导企业使用正规金融机构票据服务

请各会员单位在办理业务时,提醒企业财务人员不可贪图小利,应引导其在正规金融机构中办理票据业务,切勿通过票据中介、民间贴现等手段,进行票据方面的投资牟获利益。

(三)优化完善内部系统

请各会员单位完善企业网银端票据信息展示功能,确保信息展示完整、正确。要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报文规范准确判断票据当前流转状态,并在内部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客户界面对票据是否已承兑、承兑人、承兑日期等关键信息以醒目的方式向操作人员和企业客户充分展示,避免因信息展示不完整不及时引发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经济纠纷。

票据法

注意!已有企业中招“保证待签收”票据

风控措施

《票据法》保证相关条文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说,保证人就是垫背的,到最后你很可能是票据款的最后兑付人,具体作用参考前几年盛行的“联保”,保证人并不是一个挣钱的人,是一个亏钱的人。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这个动作在电票里就叫“提示保证待签收”,一旦签收了,在法律上你就是保证人了,就要给出票人擦屁股了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在此案例中,甲/实际出资人,一旦在保证模块下签收了票据,票据的实际持票人有可能变成了B,到那个时候,债权人变债务人,债务人变债权人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承兑汇票中签收的定义

电票中的”签收“与我们日常中的”签收“意思并不完全一致,日常生活中的”签收“关键在”收“字,是把物权、资金拿进来、入库的意思;电票中的”签收“其实是对相对方某一个请求”允许“的意思。

举例来说,日常生活中,给你100块钱,你可以用“签收”这个词来表示把这100块钱拿来放入口袋的意思。但是电票中,我通知你,你欠我100块钱了,假如你用了”签收“,那么表示你同意你欠我100块钱这句话了,那么你做了“签收”的动作,其实是确认了你欠我钱,是你要从口袋拿出100块钱。

所以,在电票系统内,千万不能乱点“签收”按钮,一定要看清楚,是什么模块下的“签收”。

“保证签收”——负债(一般在出票过程中常见)

“背书转让签收”——收益(最常见)

“质押签收”——收益(普通企业不太常见)

“贴现申请签收”——收益(只有银行能执行这个动作,普通企业无权)

此外,临近年底骗子猖狂,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提醒各位企业主朋友,谨防风险,莫要贪图低利率,建议使用潼蛙票据平台(***)线上交易,杜绝打飞、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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