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消防指示灯的安装高度是多少,为什么
通常情况下要求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装高度为300-700mm,一般都会设计安装高度在500m居多,以不影响踢脚线和人行走的可视高度
消防应急疏散导向灯吊顶45米安装距地面高度
应急照明灯一般贴顶安装,规范对其安装间距无明确规定,实际安装中,走道内一般按二十米间距安装,大空间中的安装,以保持连续视觉效果为宜。
规范仅规定了应安装应急照明的场所的照度作出了规定,即非特殊场所不小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的照度应满足正常照明照度要求。
地埋疏散指示怎么做
首先建筑主体预埋的时候是需要安装预埋电线导管及接线盒的,并做好防护;等二次装修的时候才会安装智能型地面应急疏散指示灯(地标灯),根据地面的装修高度或材质进行配合安装。
1、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装位置通常在建筑物内通往室外的正常出口和应急通道的出口处。多层和高层建筑各楼层通往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口;大面积的厅堂、场、馆通向应急疏散通道和通往前厅、侧厅、楼梯间的出口;
2、安全出口灯一般安装于出口门框的上方,如果门框太高时,可安装于门框的侧口位置;为防止火灾发生时产生的烟雾影响视觉,其安装高度以2.2-2.5米为宜;
3、消防安全指示灯的安装位置通常是在公共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方便人员疏散时,无论从哪个位置都能够找到正确的紧急逃生出口,消防应急疏散通道或安全紧急出口通道安装的应急疏散指示灯间距不应大于20米。
4、安全出口指示灯的正面画面部分应尽量与安全疏散通道保持垂直角度。
5、安全出口通道里安装的安全出口指示灯使用的电源建议独立安装,不要和电灯或电器链接,方便日后管理。
规范规定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m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疏散指示灯持续时间
第10.1.5条: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13.6.6条: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1.5h。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公共建筑疏散走道,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1.5h。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间、避难走道,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1h。
医疗建筑、100000㎡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以上的地下及半地下公共建筑,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1h。
建筑高度27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0.5h。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公共建筑,其疏散照明不应小于0.5h。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其备用照明不应小于3h(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不应小于2h)。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第9.1.2条: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第11.3.3条: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1lx,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5h。
5、《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GB50957-2013)
第9.4.5条:消防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疏散标志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型灯具时,蓄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其主供电源可由正常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供电。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在火灾发生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其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h。
6、《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
第10.1.6条:消防泵房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装置,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3h。
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3.2.4条: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第3.4.7条: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第6.3.1.2条: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5h,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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