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一些问题: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机关责任不明,职能交叉不清,人们存在饮食误区,把野生动物作为“最佳食补”和炫富虚荣的错误观念和行为,野生动物滥食和非法交易造成疾病流行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增加生命伦理和生物安全内容。
除经严格科学论证显示对人类有害可以不用保护的野生动物外,其他的都应纳入立法保护范围。把可食用野生动物控制在极小范围内,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采用清单式管理,清单外的一律禁止食用。对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如刺猬、蝙蝠、穿山甲等)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允许科研利用和生态灭杀,严禁食用。
二、严格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执法,提升执法效果,构建全流程和全链条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制。
应明确各执法部门巡查搜查机制,对湿地、森林、餐馆、市场、厂房、养殖场、食品加工和工艺品加工场地、居民住所等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停歇地、繁殖地和候鸟迁徙通道实行网格化管理。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制度。同时,要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联合执法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和快速联动工作机制。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严格管理,在重点区域实行封闭或者半封闭管理,取缔非法狩猎场所;强化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管,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严格依法审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事项,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等。
2.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药店、医院、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特别是未使用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未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等。
3.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水生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依法依规实施野生动物检疫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运输场站实施源头管理。
4.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负责受理移交、转递的案件或线索举报,查处非法捕猎、繁育、交易、运输、食用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侦办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
三、全社会共建共治,健全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监管机制,强化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行政处罚标准。
1.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彻底革除滥食野生动物不文明行为,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加大普法力度。公众充分使用监督权、检举权和起诉权等,形成“全民皆兵”,使违法分子无处可藏。
2.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纳入相应考核。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问责、终身追责、全链条追责。
(提案人系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民革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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