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趁友人不备,使用友人的手机将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的12万余元,分多次转入多个其他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近日,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某某和黎某某是打麻将时认识的朋友,二人比较投契,出于信任,黎某某平时经常把手机交给李某某操作,进行网购衣服或者其他事情,甚至可以用李某某人脸识别解锁。由于李某某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没有固定的收入,黎某某的信任渐渐使其心生歪念。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李某某来到黎某某的新兴村某组家中做客,在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黎某某手机将支付宝账户内的4100元人民币转到其名下支付宝的账户内,并将微信零钱、绑定微信的银行卡内共116600元人民币转到其微信账户内,以上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共计120700元人民币。
另查明,李某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长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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