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某商场购买蚕丝被一条,面料成分为50%再生纤维素纤维,50%聚酯纤维,填充物100%桑蚕丝。因使用后皮肤红痒,刘先生委托某地方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结论显示该产品不合格。刘先生与商场调解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同时负担检测费、诉讼费。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商场辩称,没有欺诈行为,不同意相应赔偿;商场并没有参与生产,进货渠道合法,已经尽了合理审查义务;进货时厂家已经提交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是合格的;另外,刘先生送检行为、送检机关以及送检的检测物皆没有得到商场确认和认可,商场不认可其送检行为,对检测报告也不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刘先生申请对涉案蚕丝被填充物是否是100%桑蚕丝进行鉴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标的物填充物成份及含量为:桑蚕丝90.7%、再生纤维素纤维4.1%、棉2.9%、聚酯纤维2.3%(含微量其他纤维),与鉴定标的物合格证标识成份及含量不符。最后,法院判决商家退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官释法】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若不符合在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该商场销售的蚕丝被实际成份与其合格证标识成份及含量不符,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商家退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在众多涉及产品成分含量、质量好坏、真伪的维权案件中,权威机关的鉴定结果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着胜败。多数消费者在起诉前即单方面将涉案产品送检并将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提交。但庭审中商家对该单方面证据往往不认可,要求启动二次鉴定程序。重复鉴定极大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也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以解决问题,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尽快进入鉴定程序。(作者:徐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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