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为什么不能移植(非北京人如何继承遗产)

@男子去世叔叔分百万赔偿被判给村委会

@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继承房产被拒

这几天发生了两个类似的案子

一个是北京一男子去世,他的舅舅想帮忙还DK继承房产结果被拒,当地的MZ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

另一个是一个河南男子打工时去世,获得百万元赔偿金,他的两个舅舅想分得这百万元赔偿,闹到了村委会,结果村委会QS道到FY,村委会成了遗产管理人。

这两个案子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共同点

都是去世之人的非直系亲属的长辈想继承遗产,结果被拒。

我们先说遗产继承人的范围。

D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D二顺位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有D一顺位继承人就全部由D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D一顺位继承人,才会由D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且子女有自己的孩子。子女的继承权由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另外,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如果对去世的配偶的父母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也是按D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

那么如上就是所有的继承人的范围。

我们可以看到,叔叔、舅舅都不在此范围内。

‬关于代位继承

我们提到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可以代替子女继承,那么叔叔、舅舅能不能代替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呢?答案是不能。

代位继承的法条里明确规定了是从被继承人向下可以代位继承。

‬我们的继承范围是否太小了?

并不是。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我们的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囊括了一般情况下所有可能共T居住的亲人。这些和你利害关系Z深的人都在继承人的范围内。

‬如果继承的范围扩大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我们的继承范围扩大到有D三顺位,叔叔舅舅这样的人可以继承,那么可能会出现什么后果?会不会有人为了遗产,杀害继承顺位靠前的人。尤其有的人只剩一个孩子或者老人来继承遗产,那孩子和老人这样的弱势群体会不会引起他们的贪欲?那些每天朝夕相处的人都可能因为利益发生争执,更何况平时不常见面的人了。

‬还有一种情况,被舅舅、叔叔抚养长大

如果是年幼失去了其他亲人,被舅舅或叔叔抚养长大,那他们可以继承遗产吗?

按照《民法典》D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是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的,这也是河南那个案子里两个叔叔所争执到村委会的内容,结果村委会证实他们两个都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去世的男子是其奶奶抚养长大的。所以两个叔叔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也是两个案件中的一个小的不同点,北京的案子里,完全没有提到过舅舅是否对去世男子尽过抚养义务。不过从结果来看没有什么区别。

‬不同点

两个案子叔叔和舅舅想要继承遗产被拒的原因是相同点,但是两个案子也有不同点。北京的案件中所有的财产都是遗产,但是河南的案件中,我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什么是遗产?

通俗地讲,遗产是一个人生前所得的,在其去世后Y留下来的财产。

什么是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一个人因为某些原因去世了,对他的去世负有责任的人对其亲人的赔偿。

为什么要有这个赔偿呢?因为这个人去世后,他家中的老人没有他赡养,他家里的孩子没有他抚养,和他共同生活的亲人遭受了痛苦。所以要对他的家人进行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

从概念上看,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有本质的区别。Z起码,取得财产的时间一个在死亡前,一个在死亡后。

‬什么人可以请求和取得死亡赔偿金?

请求和取得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和继承人的范围差不多,但是更大一些。

如果不属于继承人,但是确实是和死者共同生活的人,也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因为两者虽然没有相互赡养、抚养的义务,但是在共同生活中可能实质地承担了这样的责任,而且亲人的离世会给共同生活的亲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

‬为什么河南案里两个叔叔还是没能取得死亡赔偿金?

我想可能是两个叔叔也没有和死者共同生活。死者是在外打工时去世的,很难说和老家的叔叔是共同生活的。

但是死亡赔偿金有缓和的余地,毕竟男子死亡时,肯定是他Z后的亲人为其操办的各种事宜。索要赔偿金也应该是两个叔叔做的。死亡男子的公司给予赔偿肯定是有明确给哪些人的。这样的话,死亡赔偿金可能能要回来,Z少两个叔叔操办各种事宜的钱应该能要回来。

‬遗产被MZ部门、村委会管理,它们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遗产交给国家不是结束。一个人生前可能有债务关系等,也会移交到管理遗产的部门。死者的葬礼等各种费用也应该由管理遗产的部门承担。

‬对这两个案件有所感慨

我们年轻人有很多独生子女,还不愿意结婚。如果真的到了我们父母都逝去,自己孤身一人时,我想可能就要先留下遗嘱了。毕竟谁也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会来临。

不是说遗产上交国家有什么不好,只是像赵本山老师的小品里说得一样,人死了钱没花了,还是有点难受的。

尤其在走之前,自己不知经历了多久的孤独,但凡有个亲近自己,照顾自己的人也不会让遗产只能留给国家。

立个遗嘱能让我们把自己Z后的钱花在自己想花的地方。无论是捐出去也好,还是赠给某个亲人也好,花出去心里舒服一点。

大家对这两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分享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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