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2021年日常生产生活安全警示新闻发布会举行。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李兵通报了有关情况。
据介绍,临近春节,烟花爆竹进入产销旺季,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安全问题。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的特殊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特别是岁末年初,历来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也是事故易发期。
李兵表示,根据2019年2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全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01
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02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03
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市有33个区县城区实施禁放,8个区县(长寿区、梁平区、彭水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巫山县、城口县)城区实施限放。
李兵还表示,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8)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据介绍,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店购买,严格按照产品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01
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02
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03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04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05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06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驾驶私家车运输烟花爆竹。
李兵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务必购买外包装上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要购买专业燃放类和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产品。
在本市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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